汽車內飾件的水平燃燒實驗
標準:
GB 8410-2006、FMVSS 571.302-2013、ISO 3795-1989等
測試范圍:
坐墊、座椅套腳墊、后備箱墊、方向盤套 、頭枕、抱枕、腰靠等。
樣品要求:
356-100或102mm,厚度<13mm。
典型試樣圖
樣品預處理:
23℃-2℃,45%~55%環境調節至少24h,但不超過168h。
合格評定要求:
水平燃燒速率不超過100mm/min(根據標準不同也有102mm/min,80mm/min等)。
汽車內飾水平燃燒示意圖
案例3
典型案例
參考標準:
GB 8410-2006汽車內飾材料的燃燒特性
測試條件:
樣品尺寸:356-100,3.0mm,火焰高度38mm,點火時間15s,最大燃燒速度不超過100mm/min。
測試結果:
測試樣品 | 測試結果(mm/min) | 判定 | |||
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--------- | 1 | D-30.2 | 合格 | ||
2 | D-30.8 | ||||
3 | D-31.4 | ||||
4 | D-29.5 | ||||
5 | D-29.9 | ||||
最大值 | D-31.4 |
備注:
1. 如果試樣暴露在火焰中15s,熄滅火源試樣仍未燃燒,或試樣能燃燒,但火焰達到第一測量標線之前熄滅,無燃燒距離可計,則被認為滿足燃燒速度要求,結果均記為A-0mm/min。
2. 如果從試驗計時開始,火焰在60s內自行熄滅,且燃燒距離不大于50mm,也被認為滿足燃燒速度要求,結果記為B。
3. 如果從試驗計時開始,火焰在兩個測量標線之間熄滅,為自熄試樣,且不滿足2項要求,則按照試樣燃燒速度公式進行計算,結果記為C-燃燒速度實測值mm/min。
4. 如果從試驗計時開始,火焰燃燒到達第二標線,或者存在主動結束試驗,(如果從試驗計時開始,試樣長時間緩慢燃燒,則可以在試驗計時20min時中止試驗,并記錄燃燒時間及燃燒距離)則按照試樣燃燒速度公式進行計算,結果記為D-燃燒速度實測值mm/min。
5. 如果出現試樣在火焰引燃15s內已經燃燒并到達第一標線,則認為試樣不能滿足燃燒速度的要求,結果記為E。